一个国家级森林公园面临的生态问题

文|郑亮亮 图|观音山

6月5日适逢世界环境日,首届观音山杯·生态文学奖颁奖活动在东莞观音山隆重举行,活动总奖金额为50万元,本次评奖活动和奖励经费由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支持。其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每年投入上千万元推出近百场丰富多样的生态旅游、文化旅游活动,如健康文化节、森林文化节、万人登山节、中外著名作家采风等丰富多彩的生态旅游、文化旅游的创新活动。观音山为何要每年都花巨款举办生态文化类活动呢?

近日,笔者到观音山公园实地采访,原来近些年来,观音山的生态环境遭受巨大破坏,公园虽然不断通过各种渠道向各方求助,不断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但是收效甚微,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屡禁不止。观音山公园想通过作家们的笔杆子深入展现生态环境的现状、问题与美好,引发读者对自然的关注和反思:希望通过这些活动,让人们更直观地感受到环境与人类的紧密联系,从而激发起内心深处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行动意愿,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的共识和行动。

一、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让人堪忧的生态环境现状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里存在不法分子在园内毁林栽种果树、修建坟墓、新建别墅、搭建厂房等破坏公园生态环境的现象,也有企业以建设民生工程为名,违法架设高压输电线、开挖山体铺设西气东输管道和爆破山体开挖高速公路隧道,上述行为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尤其是打着民生旗号的“三大工程”项目还存在未批先建,未赔先建的情形,这侵害了观音山公司的承包经营权。

西气东输工程,国家环保部于2008年8月 28日作出的《关于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 2008)318号)里面明确指出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广州-深圳支干线,最初规划工程隧道路线是从樟木头镇的石马河穿过,即东莞市樟木头镇观音山施工段的输气管道是沿观音山公园外侧通过公园,不在公园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穿越施工,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却擅自将管道进行了改道,以大开挖的方式将石油管道改道直接穿越了观音山公园的山体。在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施工,砍伐森林、剖开山体面积达上万平方米,这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西气东输管道观音山段,在施工过程中临时改道穿越观音山的行为,存在规划上的违法和侵权,事后才办理规划手续仍属于程序违法,且因当地政府为之造成了政策措施不协调不配套不完善给公园管理方带来许困扰。

2、2008 年11月,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给观音山公园来函告知:从莞高速公路东莞段(含清溪支线)将以地下隧道的形式穿越观音山公园。

2009年8月3日,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联合樟木头镇政府及东莞市有关部门召开会议,要求观音山公园同意从莞高速公路穿越观音山公园的方案,即从观音山公园中开挖长3215米、宽15米、高6米的山间隧道,中间从观音雕像的底部穿过,并采用爆破的方式施工。观音山公园虽然据理力争,但是仍然无法阻止。最终,从莞高速路施工时以强烈爆破方式开挖的长达3公里的隧道,不仅严重破坏了观音山山脉主体结构,并威胁到了世界第一大花岗岩观音雕像的安全,而且对观音山生态环境和森林生物链也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3、从2003 年开始,南方电网旗下的广东电网公司东莞市供电公司在未经观音山公园同意,未向公园方提供国家林业、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关于同意在公园内架设高压线塔的批复文件,且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多次毁林施工,将多组高压线塔强行违法架设在观音山公园内。其中,景区唯一的上山通道吉祥路被5组高压线横跨上空,高压线距离地面仅为4米多,打雷下雨天,极其容易发生山火等安全事故,异常危险。此举将每年过百万游客的安全置于极度危险的环境之中,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二、征用征收占用国家森林公园需要走严格的审批流程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森林法》第二十一条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 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观音山公园作为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受国家重点保护的生态林地,若要占用、征用国家森林公园的林地,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据了解,上述“三项民生工程”在未经东莞观音山公园同意,也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强行穿越国家级森林公园,不仅严重破坏了公园的生态环境、旅游资源和景观价值,而且还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对观音山公园的持续发展和森林保护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且央企带头强行野蛮施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侧目,对法律是一种公开的对抗。

三、征收征用占用国家森林公园林地需要给予征收征用补偿

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与石新居委会于1999年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观音山森林公园公司承包石新居委会约为10000亩山林,开发经营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权承包期从2000年至2049年。观音山公司作为土地承包权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征用或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承包期内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是享有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的权利之一就是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内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土地被征收后,不仅需要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补偿,还需要对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作为承包人的观音山公司在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征用时,除了能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外,其对土地补偿费也有权利获得一定的份额。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土地补偿费不一样,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土地补偿费增加一倍。观音山公司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整片林地都属于普通的商品林地,经过观音山公司多年的经营投入,使得该片林地升级为国家森林公园,及升级为生态公益林,由普通商品林升级为生态公益林,观音山公司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那么征用、占用时给予林地所有权人的土地补偿费中溢价部分(即生态公益林土地补偿费—商品林土地补偿费多出部分)应当由观音山公司享有。

因此,因民生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占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林地,观音山公司作为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溢价部分的土地补偿费。但是,在该三项工程建设中,观音山公司并未获得其应当有的补偿款。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对法人造成损失,负有赔偿的义务。而今后东莞市及相关人员是否履行《宪法》规定,是否赔偿观音山公园的损失,将成为东莞是否遵纪守法的标志,也是东莞营商环境是否好转的试金石。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问题亟待解决。只有保护好观音山公园的生态环境,才能实现地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让观音山森林公园成为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财富。此外,地方政府也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切实保护国家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

为您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